发文时间:2015-01-28 信息来源:海淀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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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,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未经变更登记,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。一般变更登记事项的,企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,变更以下事项除外:变更事项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,应当自取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;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申请变更登记;减少注册资本或公司合并、分立的,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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